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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文学”引出的两个问题
痛并快乐着 发表于 2005-6-18 14:55:00
休闲文学的讨论更多集中于主流意志和自由个体的冲突;物质欲求观念和传统思想的冲突两个方面。随着经济活动市场化而导致的“新意识形态”渐为人们认识和接受,如何在建立公共文化秩序的同时保障个人的文化自由权利,如何看待物质利益追求活动中形成的意识形态观念并肯定其积极意义是本文极为关注的问
 

题。关键词:休闲文学;主流意识;物质欲求

    从纯粹理论的角度考虑,休闲文学并不是一个可以成立的完善的概念。但实际上许多术语,包括一些重要的甚至成为学科名称的术语也不都是可以独立成立的完善的概念,所以概念本身的讨论有时会显得很不必要。正因为如此,采用休闲文学的话语形式,对文化意识领域中的一些现象作出讨论,同样可能会具有某些重要的意义。《文艺报》4—11月围绕这一话题进行了六次对话,而此前文学理论界发生的关于“成功人士”的讨论因为直接指涉文化消费内容,也被纳入“大众文化批评”或“休闲文化批评”的系统之中。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即主流意识应有的地位;物质欲求的评价。实质上仍旧是传统意志和“新意识形态”的基本冲突,其意味可谓深长。

    一

    涉及休闲文学争论的首要问题是主流意识或主流文化精神是否当然地占有权威性指导地位,当然地对文化资源进行分配划拨调度安排。倡导个人写作的思想认为,就行为本身来判断,写作和阅读应当是很私人化的(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专业文艺创作工作者,这部分人的写作态度的确有些难以讨论)。一个不靠政府提供专门薪金而从事写作的人,理论上他的写作立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主动的选择权利。比如他可以自觉地为某个先进的集团、政党摇旗呐喊,也可以为其他社会群体传达意见,当然也可以不受任何有形政治力量的左右,独立地表达自己的看法。而阅读或观赏基本上是一种消费行为,主体有着更为广泛的选择空间,除非在有组织的情况下完成这类活动,拒绝参与则意味着将要蒙受行政利益意义上的损失。但经常出现的状况则是,秩序的主张往往在干扰着上述过程的实现,而且这并不是我们今天才遭遇到的问题,而是秩序建立过程中留下的依据和程序方面的遗憾。通常情况下,一个政权建立之时并不将文学秩序的建立作为特别需要重视的工作。虽然历史上有过在建立政权的同时也力图构造文化秩序的尝试,比如明朝伊始朱元璋颁布的一系列和文学有关的禁令、一系列和道德有关的文化主张等,但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政权巩固的需要而非出于对文化本身的兴趣。所以当政权必需的一些上层建筑被纳入国家规定的秩序轨范之后,主流意识随即产生,而其他下位阶的意识形态,如文学艺术观念等等则必然受到主流意识的制约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这样说并不排斥文学艺术自身的传承关系,只不过这种传承更多地体现在形式上,其内容总是或显或隐地依附于主流意识而存在(在今天看来,文学是否从属于特定的政治内容并不是通过讨论便可以解决的问题。我比较倾向于认为这类讨论只是给予批评家一个政治态度的表白机会而已)。秩序建立之后当然也有着逐步完善和推进的过程,甚至会产生重大的变化,但其基本思想往往显得较为稳定,而且,秩序和个体自由总是存在着矛盾冲突,且不论其表现形式是积极的或是消极的。在冲突中,主流意识当然地行使着统治权利,而异质意识则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一些抗争。具体到文学的便是我们常常遭遇到的文学和特定社会的政治、道德需要的冲突。站在主流意识的立场上,它往往对文学的期望较高,希望其成为服务于政治统治的工具;而一部分文学家和批评家则力图以思想者的身份出现,对主流意识作出修改。因为在两者的冲突中,力量对比的不平衡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后者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采用一些较为隐秘? 姆绞嚼词迪衷竿V泄难飞喜⒉环σ恍┑湫桶咐⒂纱搜菀锍龈髦纸峋滞耆煌氖录1热绾焊车男似鹨约案臣易陨淼耐纯嘤淘ズ退枷肷系拿埽绘槲淖钪毡缓魑耷榈丶附诿鹕保淮视谰眯缘乇皇毡喙檎鹊取?0年代我国出现过一个过程多少有些省略而显得理论意义不太充分的有趣的艺术个案,这就是从通俗歌曲到90年代初期的大陆版MTV直到今天的大陆版MTV的结局。休闲文学口号的提出,不过是这一冲突的再一次延续而已。

    问题来源于魏饴《悄然勃兴的休闲文学》①。文章的开始,魏饴对“诗以言志” ,“文以载道”含糊地表达了不满后接着说:“一种不满足于‘言志’‘载道’而注重表现人的休闲并用以专门满足读者的休闲为旨趣的休闲文学正悄然勃兴。”尔后指休闲文学“最大的价值即在于能让读者从社会政治中跳出来,真正自由地思考自我,体验人生,回归到现实的‘真我’,‘本我’上来”,并认为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审美”。“余论”又犹豫地再一次涉及到了在局外人看来本不应该很敏感,但在文艺理论界仍然很敏感的文学与政治的关系问题。5月23日《文艺报》编发了一组讨论文字,除了陶东风《社会理论视野中的休闲文化与休闲文学》外,张炯、童庆炳和陆贵山、包晓光的三篇文章,其基本点仍然侧重于主流文化对异质文化的批判。7月4日李孝弟《需区分感官享受的情感愉悦和审美的精神愉悦》;8月15日魏饴《再谈休闲文学》;9月19日刘泰然《矫揉造作的休闲文学——兼与魏饴、陶东风先生商榷》以及11月28日李孝弟《休闲文学:左右为难的尴尬处境》、刘绪义《质疑“休闲文学”》等文,都与文化秩序和主流意识有着密切的联系。

    秩序,包括政治的、道德的、文化的秩序,永远是统治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但在对它进行讨论时,我们经常容易忽略另一个侧面,即上述内容同样也是普通民众极为关注的问题。现代社会制度下,国民的秩序意识甚至比秩序行政手段更为重要。就思想文化领域而言,一国国民是否有足够的思想意识空间,往往是衡量国家文化秩序的有效标准。基于这个理由,可以说所谓主流意识、主流文化实质上就应当是国民意识和国民文化(后一个概念有着很不相同的表述方式,比如大众文化、大众审美趣味、通俗文化、通俗××等,但人们使用它们时往往容易粘贴上贬损的含义),或者说当一个正常的人以正常的方式从事文化活动时,其文化意识便应当被纳入主流文化意识的范围。如果某一个历史阶段必须由某一部分权威人士主张某一意识为主流意识或主流文化意识,极有可能是文化秩序出现了问题,而问题的归责理解在不同人的思想中也许会是完全不相同的。就象魏饴在《悄然勃兴的休闲文学》中对“文以载道”的观念表示出不愉快一样,在文化秩序遭到冲击的时候,我们可否归责于有着特定意义解释的“道”呢?如欲求思想发展,理论进步,“道”当然可以作出检讨。但由于其产生方式上留下的障碍,导致权威性话语的难以和不愿动摇。所以思想上的不平衡体现在,评价“道”和权威所主张的主流意识时,对话人需要具备足够的谨慎和小心,有时甚至不得不顾左右而言它,远不如高举被特定化了的“公理之剑”左冲右突,理直气壮。处在这种情况下谈论主流文化意识和文化秩序多少会觉得有些嚼蜡之感。

    但实际上,建立公共文化秩序和保障个人文化自由的权利并不必然成为一对矛盾,关键在于秩序建立所提供的依据和所遵守的程序。就依据而言,它应该代表着广大文化参与人的意愿,而不仅仅是个别的文化决策人及其智囊团的兴趣和愿望。但是多少年来,民众的文化趣味总是为所谓主流文化所干预、指责,成为了秩序的相对人。我们现在所观察到的是一个奇怪的思想定式:大众喜好的、趋从的必然是低俗末流的;支持大众趣味,在批评家则为“媚俗”、在媒体则为“变节”。“小众”顽固地将“神圣意志”和国民意愿剥离开来,人为地构造“高雅‘与“通俗”的鸿沟,文化秩序建立的理论起点依旧是文化的合法性(合理性)依赖于其工具性的基本模式。和上述思想模式辅存的是在确定文化秩序时,权威想当然地认为自己的意识形态具有普遍性,以至于造成程序的倒错。一般看来,理论总是关于现象的总结。尽管总结过程中会出现理论预测,但这并不意味着预测就一定具有绝对的指导意义,放之四海而皆准。如果认为已经具有了一个完善且不可以动摇的意识形态体系,现象就会变得丧失了意义,因为它自始便被纳入了规定的评价系统,并在此之先已被预设了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当理论与现象对话时,理论是否也需要具有足够的谨慎和小心,并同时给予理论的接受者们以适当的尊重呢?

    上述意见仅仅只是利用了休闲文学这一话语形式,而并不涉及其他方面,我试图以此表明自己对它们的某些具体的呈现方式不很喜好,然而这完全不表示我认为它们的存在是非理性的。我们可以保留个人的文化趣味,但没有理由以这种趣味去力图占据他人的思想意识空间。

    二

    见诸于《文艺报》的“休闲文学”讨论以及“成功人士”评价语境中,对物欲的抵制也是一个基本的话题。“物欲”一词带有明显的贬损语义,它似乎表明某一主体为获取物质利益,有意识地放弃了其他更为珍贵的价值客体。在某些场合下,这一话语辐射出的另一涵义还在于:实现物欲的手段(可能会)是不正当的。不过,运用这个词汇时,人们通常并不充分考虑主体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和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就一般观念而言,注意于物质意义上的享乐,其本身就可供追问。因此不可否认的是,长期以来,国民的物质欲求总是受到内在、外在来自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压抑。在这种背景下,出现张扬物质享乐的文化现象,其遭到思想界的抵制是可想而知的。

    道理应当非常简单,追求物质生活内容的丰富充足,或说引导人们向往优裕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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